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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政府環境綠美化苗木核撥作業程序
公佈日期: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
文  號:府農林字第09501145873號函
修正公佈日期 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
文 號︰府農景字第1070188048A號
修正第5點、第9點

一、花蓮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推廣環境綠美化,受理申請核發苗木,特訂本程序。
二、本程序適用對象及核發順序如下:
(一) 縣內各機關學校、社區團體。
(二) 本縣縣民。
(三) 其他特殊需求者。
三、為配合東部地區造林季節及苗木培育,受理申請及核發作業自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1月31日止。逾期申請者本府得不予核發。
前項申請期間本府得依據苗木數量公告增減之。
四、除情況特殊採逐案審查者外,第二點第一、三款之核發對象以100株為限,第二款者以20株為限,每人每年度只得申請乙次。但前一年已核發未適當養護者,本府得核減其數量或不予核發。
五、申請核配苗木,應檢附環境綠美化苗木配撥申請表及植栽平面配置草圖(應含長寬、擬配置苗木種類及建物等相關位置之標示;例示如附件),以郵寄或逕向本府農業處農村景觀科申請;亦得經由各鄉(鎮、市)公所轉送。
六、本府受理申請後,得查核前次申請苗木之植栽養護情形,並依苗圃育苗情形、剩餘苗木數量核配,不另行通知。經本府查驗未善盡苗木養護或未檢具成果照片者,得不予核配。
七、申請人應於許可函送達後十四日內,持該函逕洽本府南埔苗圃完成領苗及自理搬運苗木事宜。除因特殊情形者外,逾期未領取者,本府得廢止許可。
八、本程序第二點第一款之受配發人具領苗木後二個月內,應檢送植栽地點之綠化前、後全景成果照片或電子檔光碟乙份,函送本府備查,並列入日後申請核配參據。
九、申請單位或個人應確實栽植並善盡維護管理之責,若有將發現配種苗轉售圖利,或受配種苗而不栽植者,廢止許可並依照育苗成本或市價追償種苗代金。
十、核發苗木應依下列規定栽植養護:
(一) 植栽種植地點,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及安全。
(二) 苗木定植後應視需要加設適當保護措施,以資保護。
(三) 所植苗木應適當加以澆水、除草、施肥、病蟲害防治、修剪等撫育管理措施。
十一、本程序自發布日實施。
最後更新日期 : 2018-10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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